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
厦门德利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状告厦门唯恩电气有限公司、厦门市天纵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如下:
1、被告唯恩公司和天纵公司立即停止印刷、使用、散发其重载连接器产品宣传册,并自行收回、销毁剩余重载连接器产品宣传册;
2、被告唯恩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www.wainconnector.com网页上所有图片及资料;
3、被告唯恩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赔偿原告德利兴公司损失(含合理费用)3万元,被告天纵公司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;
4、被告唯恩公司和天纵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《厦门日报》上刊登致歉声明,向原告赔礼道歉(内容须经本院审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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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书原稿1
判决书原稿2
判决书原稿3
判决书原稿4
2006年12月 |